化工企業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發布時間:2021/4/13
化工企業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化工企業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J 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3805-83 安全電壓
GB 3787-83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388.1-91手持電動工具的安全
GB 13955-92 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
HG 23014-199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1-1999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74號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設備
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遵或其他封閉場所。
3.2設備內作業
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4、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
4.1 安全隔絕
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4.1.1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一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1%。
4.2.2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2.3可燃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4.3 通風
要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4.3.1 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4.3.2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4.3.3 采用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3.4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4.4定時監測
4.4.1作業前30min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
4.4.2采樣點要有代表性。
4.4.3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4.4.4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廣、瘦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4.4.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4.5照明和防護措施
4,5.1 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4.5.1.1 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戴隔離式防毒面具。
4.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衣物。
4.5.1.3 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4.5.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
4.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4.6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4.6.1應采取互樞之聞避免傷害的措麓。
4.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4.6.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柞韭要有防止層聞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4.6.4設備外要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韻急救用品。
4.7 監護
4.7.1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4.7.2 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
4.7.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4.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4.7.5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5.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5.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寅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5.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5.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5.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按HG 23014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5.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按HG 23011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5.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工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人設備內作業。
5.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5.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